民政部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社區居民委員會組織法(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的通知
為了廣泛聽取社會公眾意見,進一步提高立法質量,現將我部起草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社區居民委員會組織法(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全文公布,征求社會各界意見。公眾如有修改意見,可通過以下方式反饋:
(一)登陸民政部網站,點擊首頁上方導航欄“交流互動”,進入“征求意見”欄(或直接點擊首頁右下方“征求意見”欄),隨后點擊《民政部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社區居民委員會組織法(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的通知》提交意見。(二)通過電子郵件方式將意見發送至:csjmwyh@163.com,郵件標題請注明“《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社區居民委員會組織法(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征求意見”字樣。(三)通過信函方式將意見寄至:北京市朝陽區建國門南大街6號民政部基層政權建設和社區治理司(郵政編碼:100721),并請在信封上注明“《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社區居民委員會組織法(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征求意見”字樣?! ?/span>
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為2021年9月22日?! ?/span>
附件:1.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社區居民委員會組織法(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
2.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社區居民委員會組織法(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的起草說明
民政部
2021年8月24日
附件1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社區居民委員會組織法
(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⒎ㄒ罁c宗旨)為了健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充滿活力的基層群眾自治制度,堅持和完善人民當家作主制度體系,加強城市社區居民委員會建設,完善社區治理,由居民群眾依法辦理自己的事情,維護居民合法權益,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ň用裎瘑T會的性質)城市社區居民委員會(以下簡稱居民委員會)是社區居民實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務、自我教育、自我監督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依法實行民主選舉、民主協商、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
城市社區是一定區域內居住的居民組成的社會生活共同體,是城市基層社會治理和為居民提供服務的基本單元,一般是指依據本法設立的居民委員會開展居民自治的地域范圍。
居民委員會自設立之日起具有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法人資格。
第三條 (居民委員會的設立)居民委員會根據居民居住地區常住人口數量和居民居住狀況,按照便于自治、便于管理、便于服務的原則,一般在不超過三千戶的范圍內設立。
居民委員會的設立、撤銷、范圍調整以及更名,由街道辦事處提出申請,報不設區的市、市轄區人民政府批準。提出申請前應當廣泛征求居民意見,并開展風險評估。新建社區入住居民達到一定規模的,應當及時設立居民委員會。
第四條 (居民委員會與社區黨組織的關系)中國共產黨在社區的基層組織(以下簡稱社區黨組織),按照中國共產黨章程和有關黨內法規領導本地區工作和基層社會治理,支持和保證居民委員會充分行使職權,鞏固黨在城市執政基礎,增進群眾福祉。
居民委員會應當自覺接受社區黨組織的領導。
第五條 (居民委員會與居民的關系)居民委員會依法組織居民開展自治活動,執行居民會議和居民代表會議決定、決議,為居民服務,接受居民監督。
居民應當遵守并履行居民自治章程、居民公約,積極參與社區治理,支持并監督居民委員會的工作。
第六條 (基層政府對居民委員會的指導支持和幫助)不設區的市、市轄區人民政府以及街道辦事處依照職責對居民委員會的工作給予指導、支持和幫助,及時回應解決居民委員會反映的居民訴求和建議,但是不得干預居民依法自治活動。干預居民依法自治活動的,由縣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責令改正。
不設區的市、市轄區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對居民委員會的設立、組織建設,以及居民委員會開展基層群眾自治工作給予指導,負責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法人備案工作。
第七條 (表彰和獎勵)對在城市基層群眾自治、社區治理和服務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組織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居民委員會的組成和職責
第八條?。ň用裎瘑T會成員)居民委員會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員組成,一般不少于五人,人數應當為單數。居民委員會成員中本社區居民應當占半數以上。
在少數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地區的城市社區,居民委員會成員中應當有人數較少民族的居民。
第九條?。ň用裎瘑T會的職責)居民委員會應當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一)宣傳貫徹中國共產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方略,宣傳貫徹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加強愛國主義、集體主義、社會主義教育,推進公民道德建設,開展多種形式的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活動。
(二)教育引導居民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促進各族群眾交往交流交融,加強民族團結。
(三)加強各類科學知識和技能宣傳普及,積極發動居民開展愛國衛生運動、全民健身運動,倡導文明健康、綠色環保生活方式。
(四)建立健全服務居民的各項工作制度,組織居民參與公共事務,發展公益慈善事業,開展便民利民的社區服務活動。
(五)召集居民會議、居民代表會議,組織協商活動;主動聽取和收集居民意見,對關于黨委和政府工作的意見,及時向有關部門反映;組織居民參與涉及切身利益的公共政策聽證活動。
(六)調解民間糾紛,維護社區和諧穩定。
(七)對成立業主大會和選舉業主委員會給予指導和協助,指導和監督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依法履行職責;未選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且未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的,組織居民做好公共區域的環境和物業管理工作。
(八)支持和引導群團組織、社會組織、社會工作者、志愿者、駐社區單位、物業服務企業以及其他社會力量參與社區治理、提供社區服務。
(九)發現社區內的風險隱患及時處置并向當地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報告;組織居民開展安全防范和應急知識宣傳活動以及必要的演練;發生突發事件時,按照當地人民政府的決定、命令,進行宣傳動員,組織群眾開展自救和互救,協助維護社會秩序。
(十)落實居務公開,接受居民監督;組織居民代表參與對不設區的市、市轄區人民政府以及街道辦事處工作、駐社區單位參與社區建設情況的民主評議,對市政服務單位在社區的服務情況進行監督。
(十一)依法協助不設區的市、市轄區人民政府以及街道辦事處開展工作,維護居民的合法權益。
(十二)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條 (居民委員會下屬的委員會)居民委員會設立人民調解、治安保衛、公共衛生、環境和物業管理、社會服務等委員會。
各下屬委員會成員應當由具有相關專業背景或者工作經驗并自愿參與社區工作的人士擔任,其人選由居民委員會征求各方意見后提出,經居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各下屬委員會主任可以由居民委員會成員兼任。
各下屬委員會應當經常組織居民開展各項活動,接受居民監督和評議。
第十一條 (居民小組長和居民代表)居民委員會應當根據居民居住狀況和居民自治的需要設立若干居民小組。社區綜合網格可以依托居民小組設立。
居民代表由本小組的居民推選產生,一般不多于二十戶推選一名居民代表,并明確其中一名居民代表為居民小組組長。居民小組組長和居民代表的任期與居民委員會任期相同,可以連選連任。
居民代表應當積極主動開展工作,熟悉居民情況,保持與居民溝通聯絡,及時掌握居民居住變化情況和居民需求,向居民委員會反映情況、提出建議。居民代表應當積極參加居民代表會議和協商活動,執行居民委員會的工作決定。
第十二條 (履行職責從事的民事活動)居民委員會履行職責從事的民事活動主要包括:
(一)為履行職責,與其他民事主體簽訂合同;
(二)對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侵犯居民委員會所有或者管理的財產以及其他民事權益的行為提起民事訴訟或者以其他方式追究侵權者的責任;
(三)與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法人身份相適應的其他民事活動。
居民委員會不得為保證人或者其他擔保人。
第三章 居民委員會的選舉
第十三條 (居民委員會的選舉方式)居民委員會選舉應當在社區黨組織的領導下依法有序開展。
居民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和委員,由本社區全體有選舉權的居民或者每戶派代表選舉產生,也可以由新推選的居民代表選舉產生。采取居民代表選舉方式的,應當由本社區全體有選舉權的居民或者戶代表多數同意并予以公告。
居民委員會每屆任期五年,屆滿應當及時舉行換屆選舉。因特殊情況需要延期或者提前換屆的,應當經不設區的市、市轄區人民政府同意。居民委員會成員可以連選連任。
第十四條?。ň用襁x舉委員會的組成和產生)居民委員會選舉由居民選舉委員會主持。居民選舉委員會在社區黨組織領導下,經上一屆居民代表組成的居民代表會議推選產生。
居民選舉委員會成員應當設主任一名、副主任一至兩名、委員若干名,人數為單數。
居民選舉委員會成員或者其近親屬被提名為居民委員會成員候選人的,應當退出居民選舉委員會。
居民選舉委員會成員出缺的,按照原推選結果依次遞補,也可以另行推選。
第十五條 (居民選舉委員會的職責)居民選舉委員會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定選舉工作方案;
(二)宣傳有關法律法規,培訓有關選舉工作人員;
(三)組織選舉;
(四)受理有關選舉的申訴和檢舉;
(五)主持居民委員會工作移交,建立選舉工作檔案;
(六)辦理選舉工作中的其他事項。
第十六條?。ㄟx民資格及登記)年滿十八周歲的本社區居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但是,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除外。
居民委員會選舉前,應當對下列人員進行登記,列入選民名單:
(一)戶籍在本社區,本人表示愿意參加選舉的;
(二)戶籍不在本社區、在本社區居住半年以上,本人表示愿意參加選舉的;
(三)在本社區工作一年以上的社區專職工作人員,本人申請參加選舉并經居民選舉委員會認定的。
在一個社區登記參加選舉的居民,不得再參加其他社區的居民委員會選舉。
選民登記工作可以運用信息技術等方式進行。
第十七條 (登記選民)經登記確認參加選舉的居民名單,應當在選舉日的二十日前由居民選舉委員會向本社區居民公布。
對登記參加選舉的居民名單有異議的,應當自名單公布之日起五日內向居民選舉委員會提出申訴,居民選舉委員會應當自收到申訴之日起三日內作出處理決定,并公布處理結果。
第十八條?。ň用裎瘑T會成員候選人條件)居民委員會成員候選人應當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品行良好、公道正派、廉潔奉公,熱心為居民服務,具有一定文化水平和工作能力,符合登記參加選舉條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為居民委員會成員候選人: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二)受過刑事處罰的;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不適宜作為居民委員會成員候選人的情形。
第十九條 (居民委員會成員候選人提名)居民委員會成員候選人通過居民個人自薦或者五位以上有選舉權的居民征得本人同意后聯名推薦,按照居民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委員的職務設置分別提名。
居民選舉委員會根據本法第十八條規定確定候選人,每個職務候選人的名額應當多于應選名額。
第二十條 (選舉程序)居民委員會選舉前,居民選舉委員會應當以適當的方式公布候選人基本情況和履責設想,組織候選人回答居民提出的問題。
選舉居民委員會成員,實際參加投票人數超過登記參加選舉的居民或者戶代表人數二分之一的,選舉有效;采取居民代表選舉方式的,實際參加投票人數超過居民代表人數三分之二的,選舉有效。候選人獲得實際參加投票人數二分之一以上選票的,始得當選。
當選人數不足應選名額的,不足的名額另行選舉。另行選舉的,第一次投票未當選人員為候選人,以得票多者當選。但所得票數不得少于另行選舉已投選票總數的三分之一。
選舉居民委員會成員,采用現場無記名投票、公開計票的方法;選舉時,應當設立秘密寫票處。候選人得票情況和選舉結果應當在選舉結束當日公布。
登記參加選舉的居民,選舉期間外出不能參加投票的,可以書面委托本社區其他登記參加選舉的居民代為投票,同一受托人接受的委托投票數不得超過三票。居民選舉委員會應當公布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名單。
第二十一條 (選舉的組織監督及選舉辦法的授權)街道辦事處組織實施居民委員會選舉。不設區的市、市轄區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對居民委員會選舉過程進行指導和監督。
具體選舉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規定。
第二十二條?。üぷ饕平怀绦颍┰用裎瘑T會應當自新一屆居民委員會產生之日起十日內完成工作移交。工作移交由居民選舉委員會主持,由街道辦事處監督。居民委員會工作移交后,居民選舉委員會工作終止。
第二十三條?。T免程序)本社區十分之一以上有選舉權的居民或者戶代表,或者三分之一以上居民代表聯名,可以向居務監督委員會或者街道辦事處書面提出罷免居民委員會成員的要求,罷免要求應當寫明罷免理由。被提出罷免的居民委員會成員有權提出申辯意見。
罷免居民委員會成員,須本社區有選舉權的居民或者戶代表過半數投票,并須經投票的居民過半數通過;或者經居民代表會議表決通過。
第二十四條?。ň用裎瘑T會成員職務終止)居民委員會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職務自行終止,由居務監督委員會及時公布:
(一)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被判處刑罰的;
(三)連續兩次被居民會議或者居民代表會議評議不稱職的。
第二十五條?。ㄑa選)居民委員會成員出缺,應當通過居民會議或者居民代表會議補選。補選的居民委員會成員的任期到本屆居民委員會任期屆滿時止。
第二十六條?。ㄟx舉違法行為的處理)以暴力、威脅、欺騙、賄賂、偽造選票、虛報選舉票數等不正當手段當選居民委員會成員的,當選無效。
因居民委員會選舉、罷免、補選產生爭議的,由街道辦事處負責調查并依法處理。當事人對處理結果不服的,可以向不設區的市、市轄區人民政府提出申訴,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四章 居民會議和居民代表會議
第二十七條 (居民會議、居民代表會議的性質及其與居民委員會的關系)居民會議、居民代表會議是居民進行民主協商、民主決策的重要途徑和方式,決定居民自治的重大事項。
居民委員會向居民會議、居民代表會議負責并報告工作。
第二十八條 (居民會議的組成)居民會議由十八周歲以上的居民組成。
居民會議應當有全體十八周歲以上居民或者戶代表的過半數參加。會議作出的決定,由到會人員的過半數通過方可生效。
第二十九條 (居民會議的召開)居民會議由居民委員會召集和主持。有十分之一以上的居民或者戶代表提議,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居民代表提議,或者有涉及居民會議職權的事項,居民委員會應當召集居民會議。召集居民會議,一般應當提前十日通知居民。居民會議可以采取多種方式召開,鼓勵運用信息技術。
召開居民會議,可以邀請駐社區單位和其他組織派代表列席。
第三十條?。ň用翊頃h的組成)居民代表會議由居民委員會成員和居民代表組成。
居民代表會議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組成人員參加方可召開,所作決定應當經到會人員過半數同意。
第三十一條?。ň用翊頃h的召開)居民代表會議由居民委員會召集和主持,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居民委員會認為必要或者有五分之一以上的居民代表提議,應當召集居民代表會議。
召開居民代表會議,其他居民可以列席會議并發表意見。
根據需要可以邀請駐社區單位和其他組織派代表列席會議。
第三十二條?。ň用駮h的職權)居民會議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或者修改居民自治章程和居民公約;
(二)撤銷或者變更居民代表會議不適當的決定;
(三)撤銷或者變更居民委員會不適當的決定;
(四)審議居民委員會年度工作計劃;
(五)審議居民委員會年度工作報告,評議居民委員會成員的工作;
(六)協商決策其他涉及全體居民利益的重要事項。
前款第三、第四、第五、第六項可以向居民代表會議授權。居民會議向居民代表會議授權事項的范圍、期限和效力,由居民會議決定;也可以在居民自治章程中明確,經居民會議表決通過。
第三十三條?。ň用褡灾握鲁毯途用窆s的內容和程序)居民自治章程對居民委員會組織建設、工作制度建設、居民議事決策規則、監督評議機制等居民自治事項作出規定。居民公約是本社區居民應當共同遵守的行為準則。
制定或者修改居民自治章程、居民公約,應當在廣泛征集民意基礎上形成草案,經居民會議表決通過。
居民自治章程、居民公約制定或者修改后,居民委員會應當及時報送街道辦事處備案后公布實施。
第三十四條 (居民自治章程和居民公約的相關要求)居民自治章程、居民公約不得與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相抵觸,不得違背公序良俗,不得侵犯居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財產權利。
居民自治章程、居民公約違反前款規定的,由街道辦事處責令改正。
不設區的市、市轄區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對居民自治章程和居民公約的制定和落實給予指導監督。
第三十五條 (居民自治章程和居民公約的履行)居民委員會應當健全居民自治章程、居民公約的履行機制,保證居民自治章程、居民公約得到遵守和落實。
居民委員會應當及時對模范遵守居民公約的居民予以表揚獎勵,對違反的予以批評教育。
第三十六條 (協商的內容和參加對象)居民委員會應當以民主協商的方式開展工作。
對涉及居民利益的事項,居民委員會在社區黨組織的領導下,組織相關居民開展協商,并可以根據需要邀請黨代表、人大代表、政協委員、駐社區單位、群團組織、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以及相關社會組織等方面的代表參加,還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