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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遼寧省房地產行業協會章程

      (2020年7月16日第六屆會員代表大會一次會議表決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遼寧省遼寧省房地產行業協會,英文名LIAONING REAL ESTATE ASSOCIATION(縮寫LREA)。

      本會的性質是由遼寧省內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物業管理、房地產交易、房屋評估、房屋征收、住房保障和公積金管理、房地產經紀、咨詢策劃、房地產科研等企、事業單位,具有一定理論水平和實踐經驗的業內專家、學者、有識之士及其它與房地產行業相關的社會知名人士自愿結成的全省性行業協會,是非營利性社會組織。本會會員分布和活動地域為全省。

      第二條 本會的宗旨: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圍繞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在政府和房地產企業之間起橋梁和紐帶作用;學習傳達政府的各項方針政策,為社會發展和政府決策服務;反映企業的愿望和要求,為房地產行業服務,維護企業的合法權益;加強房地產行業信用管理,制定行規行約,規范行業行為,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有關行業政策,為提高城市人居水平,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作貢獻。

      第三條 本會接受登記管理機關遼寧省民政廳和行業管理部門遼寧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本會堅持中國共產黨的全面領導,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

      第四條 本會的住所為沈陽市皇姑區崇山中路—35號186室。郵政編碼:110031。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五條 本會的業務范圍:

      (一)研究探討房地產業改革和發展的理論、方針、政策,向政府有關部門提出行業發展的經濟、技術、政策建議;

      (二)協助政府房地產業主管部門制定和實施行業發展規劃、推進行業管理、協調執行中出現的問題,推動企業橫向經濟聯合和技術進步,加強與房地產上下游產業鏈有關的組織及單位的合作,提高全行業的整體素質和經濟效益、環境效益、社會效益;

      (三)加強房地產行業信用建設和從業人員信用檔案管理,開展信用知識教育和知識更新再教育;

      (四)組織舉辦房地產經濟、技術管理人員業務培訓,提高行業人才整體素質;

      (五)加強各市房地產業相關協會及會員單位間的聯系,組織經驗交流等其它活動。規范行業行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有關部門批準,開展房地產行業行檢評優活動和企業信用評價工作。開展企業形象展示、品牌推介、科技成果推廣應用等活動;

      (六)收集、整理、提供國內外房地產政策法規、經濟技術情報和市場信息,編輯出版會刊和有關資料,加強協會網站建設;

      (七)建立同國內外民間社會團體組織的友好往來,根據工作需要,組織國內外學習和考察。開展經濟、技術、學術等方面的合作與交流;

      (八)承辦政府有關部門、社會團體或會員單位授權、委托辦理的其它事項。

      第三章 會   員

      第六條 本會的會員為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七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自愿申請加入本會;

      (三)單位會員: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物業管理、市場交易、住房保障和公積金管理、房屋征收、房屋評估、房地產經紀、咨詢策劃、房地產市場研究、上下游部品研發與生產銷售等與房地產行業相關的企、事業單位與社團組織;

      (四)個人會員:熱心房地產行業,支持協會工作,具有一定理論水平和實踐經驗的從業者、專家、學者、有識之士及其它與房地產行業相關的社會知名人士。

      (五)按時交納會費。

      第八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2名以上會員介紹;

      (三)提交會員申請表;

      (四)由秘書處辦理入會手續,向理事會通報;

      (五)由本會頒發證書。

      第九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并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三)對本會工作的知情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四)有權要求本會幫助維護其合法利益;

      (五)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第十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的章程和各項規定;

      (二)執行本會的決議;

      (三)積極參加本會各項會議和活動,遵守會議有關規定和要求,完成本會委托的有關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關心本會工作,及時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先進經驗,積極提供企業和執業人員有關信用信息資料。

      第十一條 會員如有違反法律法規和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者會長辦公會表決通過,給予下列處分:

          警告;

          通報批評;

          除名。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必須書面通知本會并提交會員證。

      第十三條 會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動喪失會員資格:

           2年不交納會費;

           2年不參加本會活動;

           不再符合會員條件;

           喪失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個人會員被剝奪政治權利。

      第十四條 會員退會、自動喪失會員資格或者被除名后,其本會相應的職務、權利、義務自行終止。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一節 會員代表大會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是本會最高權力機構,其職權是:

      (一)決定本會的發展方針及規劃;

      (二)制定和修改章程;

      (三)制定和修改會員代表、理事、負責人、監事產生辦法;

      (四)選舉和罷免理事、監事

      (五)決定本會工作人員的報酬事項;

      (六)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七)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八)審議監事會的工作報告;

      (九)決定名稱變更和終止事宜;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每5年召開1次。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者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本會召開會員代表大會,須提前10日將會議的議題書面通知會員代表。

      第十七條 理事會認為有必要且1/2以上理事通過,可以召開臨時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會議通知必須列出會議議題。

      臨時會員代表大會由會長主持。會長不主持或因故不能主持的,由提議會員代表或理事會推舉本會一名負責人主持。

      第十八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具備下列條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決定更名和終止事宜,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須經到會會員代表2/3以上表決通過;

      (二)選舉理事,應當由得票數多的候選人當選,且得票數不低于總票數的50%;

      (三)其他決議,須經到會會員(會員代表)1/2以上表決通過。

      第十九條 下列事項,應當以無記名方式表決: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負責人;

      (三)制定或修改會費收取標準和管理辦法;

      第二節   理事會

      第二十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理事人數不得超過會員的1/3。

          第二十一條 理事單位的代表由該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經法定代表人書面授權的本單位主要負責人擔任。單位調整理事代表,應書面通知本會,報理事會備案。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決定名譽職務的設立和人選;

      (四)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五)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六)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七)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的設立、變更和終止;

      (八)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九)審定協會的年度工作計劃,討論和決定協會的主要工作,領導本會各機構和各專業委員會開展工作;

      (十)確定年度財務預算、決算;

      (十一)制定行規行約;

      (十二)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理事單位的代表因特殊情況不能到會的,可由單位法定代表人書面委托本單位一名代表參加會議并行使表決權。

      理事2次無故不出席理事會會議,自動喪失理事資格。

      第二十四條 理事會選舉負責人,應當由得票數多的候選人當選,且得票數不低于總票數的66%。

      第二十五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1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通訊會議不得決定以下事項:

          (一)負責人的調整;

          (二)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和分支機構;

      第二十六條 經會長或者2/3以上理事提議,可召開臨時理事會會議。臨時理事會由會長主持召開。會長不主持或因故不能主持的,由提議人推舉本會一名負責人主持。

      第三節   負責人

      第三十一條 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為本會負責人,從理事中選舉產生,應當具備以下基本任職條件:

      (一)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擁護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堅決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

      (二)遵紀守法,勤勉盡職,個人社會信用記錄良好;在本會業務領域和活動地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具備相應的專業知識、經驗和能力,熟悉行業情況;

      (四)身體健康,能正常履責,年齡界限為70周歲;

       (五)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六)負責人任期與會員代表大會屆期相同,連任不超過兩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本會負責人:

      (一)正在或者曾經受到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曾經在被撤銷登記的社團擔任負責人,且對該行為負有個人責任,或者曾在被取締的社團擔任負責人,自該社團被撤銷登記、取締之日起未逾3年的;

      (三)法律法規、規章制度禁止任職的其他情形。

      會長、秘書長不得兼任其他社會團體會長、秘書長。會長和秘書長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不得來自于同一會員單位。

      第三十二條  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三條 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四)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五)組織各專業委員會所屬機構開展工作;

      (六)提名聘任顧問、名譽會長、駐會顧問及所屬機構主要負責人,提交理事會或會長辦公會審議;

      (七)決定所屬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八)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會長因故不能履行職責時,由其委托或理事會推選一名負責人代為履行職責。

      第三十四條 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協助會長開展工作。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及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會長辦公會審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組織擬訂年度工作報告和工作計劃,報理事會審議;

      (六)擬訂年度財務預算、決算報告,報理事會審議;

      (七)擬訂內部管理制度,報理事會審議;

      (八)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五條 本會會長辦公會在理事會閉幕期間,行使以下職權:

      (一)貫徹會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決議;

      (二)監督本會各項規章制度以及年度工作計劃和年度財務預算的實施;

      (三)向理事會提出建議議題;

      (四)決定會員的除名;

      (五)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和專業委員會;

      (六)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會長辦公會由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和秘書長組成。會長辦公會須經2/3以上組成人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人員2/3以上表決通過方為有效。

      第三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會長辦公會會議應當制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當制作書面決議,并由負責人審閱、簽名。會議記錄、會議決議應當以適當的方式向會員通報,并至少保存10年。

      理事、負責人的選舉結果須在20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并向會員公開。

      第四節   監事或監事會

      第三十七條 本會設立監事會,監事任期與會員代表大會任期相同,連任最長不超過2屆。監事會由3名監事組成,設監事長一名,由監事會推舉產生。

      第三十八條 監事的產生和罷免:

          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監事的罷免依照其產生程序。

      第三十九條  本會的負責人、理事和財務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監事中應當有會員代表。

      第四十條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列席理事會、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

      (二)監督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的選舉、罷免;監督理事會履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三)檢查本會財務和會計資料,向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稅收、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四)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當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理事等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本會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必要時向會員代表大會或登記管理機關報告;

      (五)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監事年度工作。

      (六)決定其他應由監事會審議的事項。

      監事會每6個月至少召開1次會議。監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監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全體監事1/2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第四十一條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會章程,忠實履行職責。

      第四十二條 監事會(或監事)發現本會開展活動情況異常,可以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協助其工作。監事行使職權所必需的費用,由本會承擔。

      第五節 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第四十三條 本會在本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范圍內,根據工作需要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本會的專業委員會是協會內設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是本會的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資格,不得另行制定章程,在授權的范圍內開展活動、發展會員,法律責任由本會承擔。

      第四十四條 本會不設立地域性分支機構,不在分支機構、代表機構下再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本會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名稱不以各類法人組織的名稱命名,不在名稱中冠以“中國”、“中華”、“全國”、“國家”等字樣,開展活動應當使用冠有本會名稱的規范全稱。

      第四十五條 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設立、變更和終止,須經本會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第四十六條 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負責人,連任不超過兩屆。

      第四十七條 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財務由本會統一管理。

      第四十八條 本會在年度工作報告中將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有關情況報送登記管理機關,接受年度檢查。同時,將有關信息及時向社會公開,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四十九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 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提供服務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五十一條 本會經費主要用于:

      (一)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

      (二)必要的行政辦公和人員薪酬支出;

      (三)其他由理事會決定的事項。

      第五十二條 本會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五十三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五十四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有關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于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五十五條 本會換屆或者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進行財務審計。

      第五十六條 本會的全部資產及其增值為本會所有,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七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登記管理機關預審后,提交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五十八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到會會員代表2/3以上表決通過后15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準。登記管理機關核準日期為章程的生效日期。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五十九條 本會終止動議由理事會提出,報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本會終止動議通過后的15日內,由理事會確定的人員組成清算組,負責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逾期未成立清算組的,由登記管理機關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指定組成的清算組應當包括具備律師、會計師等執業資格的人員。

      第六十條 本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進行清算注銷:

      (一)連續2年不參加年檢或年檢不合格;

      (二)會員人數低于《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規定的成立登記最低數量;

      (三)無法正常召開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第六十一條 本會經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六十二條 本會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或者捐贈給公益組織。

      第八章 附  則

      第六十三條 本章程經第六屆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六十四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六十五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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